本报讯(王中群刘惠子)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12月1日起,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52元/月,每月增加27元。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全省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2018年11月1起,安庆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从12月1日起,安庆市失业保险金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为计发基数,计发比例保持90%不变,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为1152元/月,每月增加27元。同时,失业人员生活补助、女性领金失业人员生育补助也相应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失业人员可申领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为5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2月1日以后符合申领条件的生育补助达到5760元,较此前增加了135元。
到10月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27.5万人,同比增加近万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513人,发放失业保险金3300余万元,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816万元,发放技能提升、求职补贴等促进就业性补贴321万元;全市共有859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通过审核补贴资金2200多万元。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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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失业保险三次提标情况:
2015年12月1日,由605元/月调整为938元/月。
2017年12月1日,由938元/月调整为1125元/月。
2018年12月1日,由1125元/月调整为1152元/月。
申领失业保险金三个基本条件:
具备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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