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市民江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10月9日中午,我在网上订购了一份外卖。外卖送到后,商家却没有开具发票。我电话联系商家,要求开具发票,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安庆晚报》10月19日)
发票不仅是购物消费的重要凭证,也是买卖双方维权的法律依据。虽说要不要发票是消费者的自由,但开不开发票,则不是商家自个儿“说了算”。无论是《发票管理办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文规定“商家给消费者开发票属于法定义务”,与消费订单的大小、是线上还是线下并无任何联系。
谁在纵容网络订餐不开发票的违法“习惯”?追根溯源,无外乎三个症结使然:一是网购不开发票在各个行业普遍存在,在“法不责众”的语境下,业已成为餐饮行业免责或非正当获利的“惯例”;二是维权成本高、程序繁,而且个人力量弱,消费者大多只能忍气吞声;三是执法“睁一眼闭一眼”,罚则更是“点到为止”,商家必然无所畏惧。
“互联网+”时代,网络消费正呈逐年快速递增的态势。新的消费形态,需要有新的监管思路,不能再让“网购不开发票不上税”继续“任性”下去。眼下来看,除了要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外,更应处理好市场、行政、法治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完善政策配套,进一步厘清电子发票概念,并明确执法部门的管辖权和监管不力的处罚后果;另一方面要完善执法配套,属地加强对订餐平台、入驻商家的监管,编织一张严密的权利保护和执法监管网络。同时,还可将之纳入诚信体系范畴,对屡教不改者留“案底”,通过行业协会干预、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及从贷款、扩大经营等方面进行限制。只要厘清法律边界、练好执法必严“内功”,把一系列细致的工作做到位,治理网络订餐不开发票并非是无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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