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奚方颖报道朋友聚会喝酒本是件高兴的事情,可在喝酒后仍驾驶车辆导致发生车祸,不仅是对自己及家人不负责任,甚至连累同桌喝酒的朋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酒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月22日晚8时左右,王某与焦某、余某聚会喝酒,后章某加入聚会,但并未参与喝酒。四人聚会至第二日凌晨3点,焦某与余某一同打车离开,王某和章某一同打车离开。王某先行下车后又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焦某、余某、章某共同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王某与焦某、余某共同饮酒,其行为并无过错,但构成近邻关系,各饮酒人互相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王某饮酒后已处于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但焦某、余某在共同饮酒后对王某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焦某、余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章某虽然未参与共同饮酒,但四人之间形成了相互照顾及酒后安全注意义务,且聚会结束时章某与王某一同离开,虽然章某对王某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具有预见性,但其对王某的去向未积极留意,对王某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存在一定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成年人应知晓过量饮酒以及酒后驾车的危害,其醉酒驾车直接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案件具体情节,法院分别认定焦某、余某、章某分别承担4.5%、4.5%和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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