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邵伟 周国庆)宁某某2012年至2017年的6年间,连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先后被安庆市迎江区、宜秀区、大观区3家法院4次判处其有期徒刑,被判刑期累计达30.5个月。不思悔改的宁某某,在今年1月底刑满释放后,又多次盗窃。17日,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3月,被告人宁某某利用夜深人静,窜到大观区湖滨菜市场、壕埂街、石化大湖居民楼,先后盗窃3部电动自行车。因被害人查某某电动车装有定位系统,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宁某某正准备骑走其停放在人民路营业厅门口赃车时,被守护在场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宁某某所盗3部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被告人宁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罪行,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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