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胡芳报道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芦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1558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芦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法院判刑。2018年2月,芦某在安庆市人民路一电器店从事手机销售工作,期间,他以手机模型掉包真机的方式将店内6台手机盗走,并全部变卖,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还虚假参加店内开展的“旧机回收”活动,利用“估吗”软件对其本人的旧手机、借来的手机和店内样机予以回收评估,从而获得抵用券,并将这些抵用券用于购买新机或用于抵现,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29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参与手机回收活动的方法,骗取回收款共计8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人认为,因被告人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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