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祁隽 记者周国庆)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汪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另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院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利用自己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虚构帮助银行客户归还信用卡或者办理贷款调头业务需要资金的事实,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利用多人的银行卡作为中转账户,在外进行循环借还款转账。汪某某先后从江某某、胡某某等18名被害人处借款共计7901.80482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244.669709万元无法归还。
另被告人汪某某利用其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在给被害人徐某某、任某某办理信用卡申请业务时,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填写非申请人电话、单位等信息,致使两名被害人未收到申请的信用卡。后汪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两名被害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导致发卡银行无法正常催收,两张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3.913374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汪某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汪某某没有上诉,服从一审判决,7月3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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