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奚方颖 记者 周国庆)孙某曾在某某公司处贷款,双方因贷款纠纷,某某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1月9日从孙某居处将孙某的车开走,将该车辆停放在某某公司的车库中。2017年11月10日孙某到某某公司处要求返还车辆未果,目前该车辆停放在被告公司总部的车库。孙某的车辆被该公司侵占后,孙某因租车花费了7980元。为此,孙某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某公司将孙某的车返还,并支付孙某因租车花费的7980元。
5月28日,经法院审理认定,某某公司侵占孙某的车辆事实清楚,负有返还义务,该公司应返还孙某车辆,另外孙某的车辆被某某公司侵占而无法使用,孙某的租车费实际系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而发生的费用,而根据车辆租赁市场的一般行情,孙某的租赁费用亦符合普通经济适用性品牌车辆的租金标准,故孙某的租车费用7980元,某某公司也应赔偿给孙某。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生活中,因纠纷发生的冲突,人和人之间应冷静合理的解决问题,不应对任何一方发生侵权行为,否则也会因侵权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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