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崔岩 记者周国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具有协助义务的,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后应当履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大部分协助执行义务人都能对法院执行工作予以配合,但也有个别主体拒不协助,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近日,安庆某街道办事处人员在签收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冻结拆迁款的相应文书后,竟因个人工作不到位,导致300余万的拆迁款尽数发放。
迎江区法院就此事专门立案,依据法律,决定对该办事处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并向该街道办事处送达了司法建议书。该起案件系该院本年度首件司惩案件。
法官告诉记者,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进而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有部分协助义务人因为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敢协助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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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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