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大生态”意识和绿色发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针对时有发生的破环生态环境的案件,环保部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引进检察官介入环保工作,为环保系统寻求执法突破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一年前,安徽省首家检察院驻环保局工作室——安庆市大观区生态检察环境保护局工作室挂牌成立,生态检察机制常态化运行。一年来,通过“设点”“织网”,将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生态环境领域,形成威慑,让生态底线思维深入人心。同时,作为参与全省公益诉讼试点的城市,检察机关加大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力度,守护绿水青山,保障城市建设增“绿”添“蓝”。
设点织网,监督主业主责
2018年4月,一起涉嫌污染环境案正在进一步侦查:李某大观区十里铺乡独秀文武学校校园内,以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为原料非法炼铅并进行非法排放,影响恶劣,由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起案件是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环保局在共同检查中发现的。检察机关参与生态治理,肇始于2016年围绕守护绿水青山开展的一项生态检察专项行动。
区检察院与区环保局在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大观区十里铺乡有一处非法从事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的回收加工点,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当地水塘中,造成水塘水质污染。区检察院依法督促环保部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当事人陆某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当年经大观区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对其作出单处罚金的有罪判决。
2017年3月21日,全省首家检察院驻环保局工作室——安庆市大观区生态检察环境保护局工作室挂牌成立。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生态环境领域的尝试与创新,作为常态化运行机制确定下来。
生态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生态保护,通过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保障环境法律法规得以执行和遵守的法律活动。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共同设立“生态检察工作室”,检察官进驻环保局,与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署办公,根据需要联动执法。
生态检察机制的设立,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大观区是老城区,也是化工企业聚集区。辖区内企业较多,现有规模以上企业64家,重点环境污染监管企业44家,市化学工业园及特大型企业安庆石化也座落于此。其中,一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较高的企业,存在着威胁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而随着修订后的一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陆续施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要求更高,为加大执法力度,区环保部门主动与区检察机关合作,在介入引导下,将有关环保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据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汪琴琴向记者介绍,生态检察通过“设点”搭建平台,检察官定期驻点工作室审查案件,定期与环保局联系,加强协调;对环保违法案件做到同步审查,对涉及到犯罪的,同步监督移送并引导侦查。同时采取“织网”方式,畅通监督依法执法渠道,检察官全员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做环保志愿者;在乡镇、街道、社区聘请生态检察联络员,拓宽信息源,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破坏资源环境犯罪,保障绿色发展。
“为实现日常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每月联席,互通信息,专人驻点,实现行政处罚信息的快速移送、审查和监督,做到检察监督同步化、书面化;对监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促进环保行政执法。通过联合办案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办案水平。”大观区检察院检察长徐光华说。
惩防并举,构建立体机制
2018年4月初,安庆市再次启动为期一个月的固体废物集中排查整治。大观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徽及检察官汪安宁、詹洁涛等配合区环保局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工作,重点对煤码头、物料堆场、建筑垃圾倾倒等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彻底整改。
生态检察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参与生态治理的概括。在多方业内人士看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引进检察官介入环保工作,为环保系统寻求执法突破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是为环保执法助力增威。
据悉,自生态检察工作室成立以来,依托这一常态化联系机制,区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20余次,发现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线索2件2人,均由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长期以来,环保系统的法律专业人员相对匮乏,部分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执法经验不足等问题。因与司法机关人员交流办案经验的机会较少,由环保部门一家“独角唱戏”的环保行政执法困难重重。
安庆作为参与全省公益诉讼试点的城市,检察机关在行使环境刑事制裁手段的基础上,加大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力度。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安庆市首例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观区法院合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陆某平在大观区十里铺乡违法从事个体电镀锌加工,并将废水直排入沟渠。检测废水中总锌指标严重超标,具有降低区域环境土壤农用价值、下游水体自净功能和景观功能的生态风险。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污染环境罪刑事诉讼,并同时提起全市首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陆某平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判决其支付由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害24582.5元。
汪琴琴表示:“在环境领问题上,严格追究损害者的刑事责任,还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生态功能损失修复费用。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有助于形成威慑,让生态底线思维深入人心。”
“在与检察机关合作办案时,我们感到检察机关对适用法律法规、证据的固定和使用等方面更加规范、专业。‘生态检察工作室\’的设立和运行,不仅有助于提高环保执法水平,也让环保执法更加规范,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大观区环保局局长章兆万说。
李徽坦言,证据的收集是生态检察工作的一个难点。“这类证据一般都具有技术性、复杂性和易灭失性等特点,要搜集到‘优势证据\’可能存在困难。此外,环境法小而广又极具有科学技术性,以往接触较少,在法律适用上还需深入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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