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晓霞 记者 周国庆)13岁的学生左手不小心受伤,但学校体育老师还是让他参加足球队的训练,结果在训练中受伤,那么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呢?13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7年5月,13岁的刘某在学校组织的足球队训练活动中与其他队员发生碰撞并受伤,造成右肱骨髁上骨折,经过治疗刘某伤情鉴定为10级伤残。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学校索赔无果后,遂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学校在明知其左手受伤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参加训练,导致受伤的结果,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该承担责任。学校则辩称刘某左手受伤与本次事故无关联,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是正常活动,刘某作为一个十几岁的学生有部分行为能力,在体育训练中受伤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即使学校承担责任也应该是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起案件中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正常体育训练过程中受伤,学校虽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学校在明知其手部受伤的情况下,未对其劝阻或提醒注意事项,导致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双方接受承办法官的调解意见,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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