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芳应海庆周国庆)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案。法庭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书12月17日生效。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文盲,听力言语残疾,无业。1979年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因扒窃、盗窃、抢夺等行为,先后被劳动教养7次、治安拘留19次、行政拘留7次,被判处拘役2次、有期徒刑2次。2017年6月14日才刑满释放。
2017年8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安庆市迎江区程墩路与少年官东路一临时菜市场,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拎布袋内的一只粉红色钱包(内有现金80元)窃走。在赵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所盗钱包及现金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扒窃手段盗窃他人钱财,价值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依法应当和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听力言语残疾的残疾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分别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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