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坊主陆某的小电镀加工作坊厂内排水池和厂外排口总锌指标分别为27.6mg/L 和802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8.4 倍和534.6 倍。12月12 日上午,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陆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陆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 元。
被告人陆某,男,1973 年2 月3日出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 年5 月4 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自2015 年5 月起,在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三队一出租屋内从事个体电镀加工,但未办理任何证照,被告人陆某将需要电镀的金属经除锈除油处理后进行电镀,电镀完成后再经钝化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经场内无防渗措施排水池收集后,通过自行安装的PVC 管道直接排入五里村域排水沟渠。经安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陆某小电镀加工作坊厂内排水池和厂外排口总锌指标分别为27.6mg/L 和802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8.4 倍和534.6 倍。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规定,在从事个体电镀加工时,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陆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了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害,判决生效后还需立即支付24582.5元。
汪海 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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