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白兆静记者周国庆)虽然只有8000多元的赔偿费用,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11月28日,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了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法定义务。
2013年12月,都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庆市集贤北路某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和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刘某及该车乘坐人王某、程某、涂某、刘某某身体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都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3年12月23日、25日,涂某作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的车主,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0700元。后涂某起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都某向原告涂某支付赔偿款77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0元。但判决生效后,都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协调无果,案件陷入僵局。
为了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都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通过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措施,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11月28日,执行法官在都某缴纳8560元后,屏蔽其失信信息。至此,历时4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终于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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