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与鲍某成立安庆某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8月,汪某某和鲍某商议决定,利用鲍某在安庆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单位房产证及行政公章之便,伪造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私自将单位三处房产的房产证抵押贷款,共骗取银行贷款370万元,所得贷款供两人进行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前,两人尚有310.246万元未予偿还。其间,鲍某为隐瞒上述行为,应付上级主管单位检查,伪造了抵押在外的三本房产证,制造房产证仍在单位的假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两名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记者许家权
胆大妄为
日前,两人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起骗取贷款。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骗取贷款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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