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芳应海庆周国庆)10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顾某盗窃一案。依法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三次入狱,2014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4月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至安庆市迎江区后围墙街2栋1单元楼梯口附近,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白色大阳牌摩托车盗走(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132元)。
2017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顾某至安庆市迎江区宣家花园街北巷11号被害人陈某经营的一房产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摆放在办公桌上的电动车钥匙盗走,并通过钥匙上的报警器找到停放在宣家花园北巷盲人按摩店门口雨棚下的雅奇牌电动车(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12元),因周围人员较多,顾某暂时离开现场,待其再次返回准备盗窃时发现被害人已将车辆推进店内,遂离开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顾某处追回被盗车辆及被盗钥匙,已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5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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