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市民刘女士向安庆市物价局投诉,称她的家人在一家超市里购物,结账时却发现商品标价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符,她很不理解,希望物价局能对此进行调查,给她一个答复。
“前几日,我婆婆去了大观区五里工业园附近的一家超市,要购买一个4升的电饭煲,电饭煲上手写的标价签标示的是159元,盒子上的标价也是159元,可到了柜台结账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电脑扫价却变成了179元,足足差了20元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刘女士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8月9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就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市物价局已经于8月8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了检查,调取该超市同款4升电饭煲商品的进货和销售记录,证实因该商品的进货价格变动,前期该超市相应调高了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但由于该超市员工工作上的失误,未及时更换该商品标价签,所以这才出现了商品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相符的现象。
事后,市物价局检查人员已经责令该超市立即进行整改,并指导该店建立了《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做到及时有效处理个别商品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等问题。
该超市负责人也表示,今后将重视和规范明码标价工作,督促员工仔细检查商品标价,并愿意当面向刘女士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超市价格出错现象并非个例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同刘女士一样,不少市民都有过类似的购物经历。
8月9日,市民杨女士向记者“吐槽”:“有一回我去家附近的一家大超市购物,看到有一款酱油做特价,比平时价格优惠了1元钱,一想到家里酱油剩得不多,我就顺道买了。”杨女士说,结果她回家一查购物小票,发现实际收的钱还是优惠前的价格,根本没有降价。于是她第二天带着购买的商品和小票来找超市理论,超市检查发现原来是系统没有及时更新,这才导致价格出错,最后超市退回了杨女士多付的钱,并向杨女士道歉。
杨女士向记者解释,虽然她只多付了一元钱,但是如果她置之不理,不找超市查明的话,这个错误还会发生在更多顾客身上,“打水漂”的就不仅仅是一元钱了。
市民小李也和记者分享了她的一次购物经历。“去年年中的时候,离我家挺远的一家大超市做促销,我和妈妈就去凑个热闹,趁打折抢购了不少商品。事后却发现有一款促销饼干并没有按打折价格计价。”小李说,虽然当时她也有些生气,但是因为是便宜的小商品,加上超市实在离家有点远,如果去找超市退钱的话,来回路费都抵得差不多了,所以就当自认倒霉,这事就这么算了。
记者发现,这些问题出现的过错主要在于超市方,由于其内部管理不到位、商品价格更新不及时、员工工作疏忽操作失误等,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低标高结”如何区别价格欺诈?
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都遇到过“低标高结”现象,有人对此一笑置之,当然也有较真的人会找超市理论一番,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这难免就产生纠纷,不论是对超市还是对消费者都会造成一定的麻烦。
那么“低标高结”是否属于价格欺诈?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超市又如何“洗清嫌疑”呢?8月10日,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的丁超。
据悉,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第二项情形便是“低标高结”现象,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而如何定性为价格欺诈,则区别超市存不存在主观故意。”
丁超继续解释道,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九条中,对于自选超市出现“低标高结”如何定性,有专门的规定: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即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丁超介绍,“也就是说,超市非主观故意前提下出现了‘低标高结\’,如果超市能够及时整改,并且根据退赔制度进行赔付的,物价部门就可以不认定其存在价格欺诈。”
呼吁商超建立“退赔制度”
“超市建立错收价款退赔制度的好处就不言而喻了。超市,尤其是大型的连锁超市,具有产品多、活动多、价签变动频繁的特点,谁也不能保证永远不出错,因此建立错收价款退赔制度之后,一旦工作上出现了失误,消费者就能够很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而超市方面也有了自我整改、向消费者赔付和道歉的机会,避免对自身产生不良的影响。”
“据我了解,安庆的不少大型连锁超市都建立了自己的退赔制度。虽然不是硬性要求,但我们曾经召集全市的所有商超企业进行培训,呼吁大家尽快建立错收价款退赔制度。”丁超表示。
8月6日下午,记者就曾来到迎江区湖心南路上的一家大超市,并在售后服务台附近看到张贴的有关错收价款退赔制度的海报,承诺消费者若在店内消费,如果出现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的情形,超市会主动按5倍退差补偿消费者。
至于错收价款退赔制度究竟如何制定,丁超表示,制度是超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的,是超市的自主行为,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超市是非主观故意下前提下出现“低标高结”的情形时,退款是“规定动作”,但赔款却是“自选动作”。
丁超最后还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购物之后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作为事后维权的重要凭证。
●延伸阅读
价格出错主要有五种情形
记者连日来经过一番调查走访,根据已经发生的一些事例得出结论,目前超市销售的商品价格出错主要存在下面的五种情形:
一是商品的实际结账金额高于标价;
二是虽然商品标注了“促销价”,但最后还是按原价收款;
三是同一件商品被重复收费;
四是错将其他商品计入消费者所购清单;
五是消费者使用第三方平台支付费用,由于系统操作有延误而被二次收取钱款。
所以在此提醒消费者注意,平时去超市购物,不但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事后更应仔细对照购物清单,看清商品价格,检查商品项目,以防出现“低标高结”、一件商品被重复计费等问题。若消费者是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则应及时查看扣费信息,谨防被多次扣费。
(本版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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