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祁隽报道7月2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容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容某某非法收购彭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决)在无狩猎证的情况下捕获的鸟类264只。经鉴定,涉案鸟类为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容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264只,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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