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晓霞周国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护善意债权人权益,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不能一概而论,在某些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4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就存在这种情况。
陈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2月陈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陈某即随子女到广州生活。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至2013年4月,陈某通过诉讼手段与马某离婚。2012年马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9万元,并伪造陈某签名出具担保函,因借款一直未清偿致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讼争借条出具于2012年4月,结合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该借条是马某与陈某分居生活期间出具的,且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在此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应发生转移。现原告递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此案借款认定为马某的个人债务,陈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故依法驳回了原告了该项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陈某之所以能够免于承担偿还责任,是因其证据确实充分而原告无证据反驳。在诸多类似案件中,依据现有的举证规则,该类举证责任在配偶方,但实践中很多配偶大多对另一方借款情况是不知情,最终导致因举证不能而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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