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奚方颖报道5月20日,董某看见李某的宠物狗很可爱,主动上前去逗狗,不慎被狗咬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为此董某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000元。近日,承办法官通过庭前、庭后的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了董某与李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董某各项损失3000元,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面对董某的起诉,李某辩称董某系自己主动去逗狗造成的,因此该责任应由董某自己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告知李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因董某不具有重大过失,李某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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