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祁隽记者周国庆)1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江某某流转承包了大观区某山场,在向林业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之后,江某某认为采伐手续即将办理,且造林时间紧迫,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期间便伙同江某甲、江某乙雇请伐工砍伐该山场林木。经林业工程师勘验,涉案山场被砍伐的枫树面积为25.9亩,总蓄积200.5244立方米。经鉴定,涉案林木价值7860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林木22.56立方米,三名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剩余涉案林木价值款6596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江某甲、江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共计200.524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三人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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