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祁隽记者周国庆)1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医疗保险金案,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安庆市某大药房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及张某、袁某某(均另处)等人,在安庆市各大医院开出各类药品,并持购药发票至市医保中心全额报销,虚开的药品由张某某在其经营的药房出售,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骗取社会保险金共计29758.13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8047.42元、刘某某涉案5575.2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或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29758.13元,其中陈某某涉案8047.42元,刘某某涉案5575.26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事实中张某某分别与陈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三名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均退出违法所得,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张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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