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昨日晚间,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官方微博称,2015年10月至12月,怀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协管员张某芳(女,44岁)利用处理交通违章记分之工作便利,非法收受邹某、韩某存有17万元的银行卡。其官微称发现线索后立即成立调查组查清了基本犯罪事实,并于2016年3月10日,将张某芳辞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交管大队进行督查整改,追究相关领导和民警的管理责任。
2017年10月19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七万元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郝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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