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怀宁县印发《怀宁县加强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提出“十不准”要求,规范和加强干部常态化监督管理。
“十不准”,即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或传播不良言论;不准参加邪教组织及迷信、非组织活动,违规组织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不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或在企业、社会组织中兼职;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境);不准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暂行办法》提出,充分发挥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经常联系和信息交流,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对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较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杨结宝程川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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