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家住怀宁县高河镇的张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山东省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当地有在建项目。然而,在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黄某参与“怀宁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洪铺镇东圩加固工程施工(二次)”招标。这种做法违反相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安庆晚报记者汪秀兵
张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怀宁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洪铺镇东圩加固工程施工(二次)\’于2017年9月对外公开招标。其中山东省一家公司参与了这次招标。但我发现,这家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在山东省济阳县有在建项目,属于违规行为。”
“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资格有要求,那就是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张先生说,很明显,这家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在济阳县有在建项目,违反了“怀宁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洪铺镇东圩加固工程施工(二次)”招标的要求,不能作为招标对象。
“此次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为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张先生说,为此,他向该局反映,希望能够进行监管,但至今没有结果。
对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11月20日下午,记者来到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该局一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接到了举报,并与怀宁县水利局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山东省济阳县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我们了解到,这家公司确实在济阳县承包工程。项目经理为黄某,所做的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是否属于在建工程呢?”对于记者的提问,这名刘姓工作人员称,这需要怀宁县水利部门进行界定。
记者随后又来到怀宁县水利局。该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怀宁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洪铺镇东圩加固工程施工(二次)”招标,是由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书也是他们制定的,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是否属于在建工程,应由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界定。
“皮球”踢来踢去,两个部门都不能给予界定。
山东省这家公司和其项目经理黄某究竟能否参与“怀宁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洪铺镇东圩加固工程施工(二次)”招标呢?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达到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要求,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王律师说,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山东省这家公司的项目经理黄某不能既在济阳县一家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又在“怀宁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洪铺镇东圩加固工程施工(二次)”担任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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