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9月4日,安庆晚报记者从大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受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大观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原告杜某不服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以及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何晶晶安庆晚报记者付玉
原告杜某系怀宁县一家公司职工,2016年2月24日下午5时许,其从公司下班。6时30分左右,一辆小型轿车与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左颞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左中颅底和右肩胛骨骨折。后经怀宁县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张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负次要责任。
不久,杜某所在公司申请对杜某工伤认定,但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杜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杜某为此申请行政复议,怀宁县人民政府维持了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的工伤决定。
杜某不服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以及怀宁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诉至怀宁县人民法院。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
杜某称,其早在2015年就入职这家公司,2016年2月24日下午5时下班后,其到高河镇老菜市场买菜,然后维修电动车,再返回居住地,途中受伤。
大观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原告杜某自述事故当日下午5时许下班后,到菜市场买菜、维修电动车,在返回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原告并未提供其它证据佐证其所从事的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
该案承办法官说,虽然原告杜某称,他在下班途中买菜、维修电动车之后再返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了原告自己的陈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其有买菜、维修电动车的活动。“我们对原告杜某主张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发生在下班途中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杜某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工伤认定的情形,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以及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正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这名法官称,原告杜某不服判决,目前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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