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国庆)2015年10月31日,发生在安庆市潜山县全力集团附近的绑架儿童案,经过潜山法院一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近日尘埃落定,被告人胡某、林某犯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2016年10月10日判决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男,1993年7月出生)因赌博输钱产生了绑架挣大钱的想法。由于之前胡某知道范某甲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有个4岁的小儿子范某乙(2013年出生),就想绑架范某乙后找范某甲索要钱款。被告人胡某为实施绑架先后在网上购买了不记名手机卡和多张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银行卡,还购买了帽子、口罩、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在此期间,胡某与在外打工的初中同学林某(男,1992年1月出生)取得联系。10月初,林某回到潜山,胡某将绑架有钱人家孩子的想法说给林某听,邀其加入,因林某也急需用钱,听了胡某绑架预谋后便同意与胡某一起绑架,于是他们共同商议了作案的过程。首选目标是范某甲的小儿子,经跟踪观察范某乙,发现被其家人看的紧,没有机会下手。于是转为跟踪在梅城镇古塔小学读书的范某甲大儿子范某丙(2004年出生),准备绑架范某丙,跟踪几天后发现同样没有机会下手。
2015年10月31日8时许,胡某驾驶小轿车带着林某沿舒州大道往城里方向行驶,经过范某乙外婆向某某住宅门口时,发现范某乙正在门口与一小女孩玩耍,旁边没有其他人,于是调头将车开到范某乙玩耍的旁边人行道上,林某下车将范某乙抱上车,胡某驾车逃离现场,沿事先计划好的偏僻路线来到怀宁县石牌镇附近同马大堤坝下一偏僻的地方。根据事先安排,由林某在车内看管范某乙,胡某搭车回潜山与范某甲联系,准备向范某甲索要240万元。由于胡某将范某甲手机号码记错,其所发的勒索信息和所打的电话均发、打到他人手机上,没有与范某甲联系上。在与范某甲联系的过程中,林某、胡某于当日相继在怀宁县石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范某乙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林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胡某、林某绑架之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属于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给当地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应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潜山法院依据《刑法》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安庆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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