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生发
记者
余菲菲)“隔夜酒”会不会导致醉驾?近日,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调查一起交通事故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经过反复调查,证实导致肇事司机醉驾的竟然是“隔夜酒”。
2016年2月10日(正月初三)10时10分左右,宜秀区大龙山镇总铺居委会居民祁某(男,40岁,持B2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且逾期未检验的皖H0177X号三轮载货汽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河镇高河大桥附近路段,在掉头时与一辆车牌号为京N8AE3X号宝马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宝马车损失高达2万余元。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发现,肇事三轮载货汽车驾驶人祁某涉嫌酒驾,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事故处理民警调查时,祁某坚称当天早晨没有喝酒,只是前一天中午和晚上在亲戚家喝了不少白酒。经过对祁某妻子及外围人员调查得知,祁某当天早晨确实没有喝酒,导致其醉驾的罪魁祸首是前一天的“隔夜酒”。
2月18日,经怀宁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祁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持有的B2证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祁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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