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卫中
敬坝
记者周国庆)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后期申请赔偿时,车辆贬值损失费该不该赔偿?近日,怀宁县法院石牌法庭给出了答案。
2014年5月6日,被告汪某驾驶货车撞倒原告胡某驾驶的营运客车,造成胡某车辆受损。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无责,汪某全责。胡某车辆受损后,将汪某及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汪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怀宁县法院石牌法庭受理后,根据胡某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胡某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胡某车辆损失为21555元、停运损失为33040元、车辆贬值损失为5220元,胡某分别缴纳鉴定费2000元。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胡某所有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其主张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车辆减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且这种差额一般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则不存在损失。胡某车辆系从事客运车辆,并非交易,其车辆虽因事故受损,但经修复已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故胡某主张的车辆减值损失5220元及车辆评估费200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9日,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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