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传久
记者
周国庆)驾驶车辆撞死人已犯下错误,找来朋友顶包更是错上加错,结果不仅害了朋友,自己也被法院认定为肇事逃逸受到从重处罚。7月23日,怀宁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汪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国道弯道路段处逆左占道行驶时,与对向因故障临时停放的货车以及站立在故障车左侧的驾驶员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死亡,两车受损。事发后,汪某通过电话联系其朋友余某到现场,向余某讲述了事故经过,并商量由余某顶替为肇事者。在交通警察赶到肇事现场后,余某主动将驾驶证交给现场警察,并向警察陈述肇事车辆由其驾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掌握了余某案发时不在现场的一定证据,汪某此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让余某顶替其承担事故责任的犯罪事实;余某亦承认了肇事车辆是由汪某驾驶。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怀宁法院审理中,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方亦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汪某的辩护人提出汪某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不应认定汪某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汪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汪某交通肇事后与余某商量,由其来为自己顶罪,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本质,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结合其他情节,该院一审判决: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同时余某亦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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