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芳
记者
周国庆)被告人王某某在故意伤害罪缓刑考察期内居然又伪造公司印章,迎江区人民法院于7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迎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与多名股东挂靠沈阳市北方客运有限公司,共同经营该市至安庆市的客运线路。2013年6月份,王某某在未获得北方客运有限公司授权结算客运票款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的委托经营代理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等文书,至他人经营的某广告复印店,授意他人在电脑上伪造该公司的电子印章,再将伪造的电子印章打印在上述虚假的文书、证件上,用于结算该线路在安庆汽运有限公司的客运票款。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怀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无权制作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的印章,为取得相关经济利益,制作上述公司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至庭审中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迎江区法院判决依法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09)怀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所判处的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前罪(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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