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传久
记者周国庆)23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33岁,初中文化。2013年6月,张某在怀宁县月山镇从事服装加工业,同年10月停业,张某拖欠34名工人7—10月份工资累计76128.77元。期间,工人多次催促,张某承诺于2013年10月15日支付到位。逾期,张某未兑现承诺,工人先后到月山镇政府和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3年11月14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3年10月14、15日,张某以支付制衣厂工人工资名义,在安庆德诚制衣厂结算了80000元服装加工费;2013年10月15日,张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月山支行帐户存款余额为26253.50元;次日,张某以其嫂子叶某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办理存款50000元。张某没有将上述款项支付工人工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并逃往北京、广西、上海、江苏等地,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期间,张某关闭手机,工人无法与其联系。2014年1月2日,张某被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上冈派出所抓获。
法院认为:张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目前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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