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上午,家住怀宁县石镜乡的叶女士来电:我丈夫在一个多月前工地上做工时不慎摔伤,至今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晚报记者
汪秀兵
叶女士告诉记者说,她丈夫姓汪,是一名木工。今年5月1日,其经熟人介绍,跟随怀宁县石镜乡李老板到滁州市一家工地上做工。“5月12日,我丈夫在工作时,不慎从1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了下来。”
“事情发生后,工地老板将我丈夫送到滁州市一家医院治疗。”叶女士说,其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后没能继续治疗。“我听到这个消息后,立即从家里赶到滁州市,把丈夫接了回来,送到怀宁县中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叶女士说,出院后,医生叮嘱她丈夫要卧床休息3个月。
叶女士说,她丈夫是在工地上干活受的伤,属工伤。“用工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其中包括医疗费、工资和营养费。虽然多番讨要,但未能如愿。”
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叶女士反映的情况,她丈夫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且单位应给予一定补偿。”
对于叶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联系了李老板。他告诉记者说,汪先生确实在工地上摔伤。“我是替朋友帮忙的,并不是工程老板。工程老板愿意给他(汪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标准,双方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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