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闫慧敏
记者
周国庆)专门经营二手手机销售的商家,因贪图便宜,在明知收购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7日,怀宁县法院就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2013年1月23日下午,方某某在街头回收二手手机时,遇到童某、宋某二人。童、宋二人将方某某带到宾馆内,向其兜售两部苹果牌手机、两部三星牌手机及两部其他品牌旧手机和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方某某一看便知这是盗窃来的赃物,心中暗自窃喜,并极力降低价格予以收购,最终双方以7550元成交。随后,方某某对这些物品进行销售,获利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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