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丽
记者周国庆)被执行人华天透支信用卡28万元用于购买车辆,事后却不守信用未能依约还款。经迎江区法院强制执行,一举扣押了该车辆,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日前,华天归还了大部分欠款,并就余款与工商银行达成和解协议。
2012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天签订了一份《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还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以其在申请执行人处申办的牡丹信用卡以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280000元,用所购车辆提供担保。该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2年7月17日,被执行人用该卡透支了280000元,购买了牧马人四门牌越野车一辆。所购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然被执行人从2013年3月起连续四个月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截止到2013年7月10日,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滞纳金合计221257.31元。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无果,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构成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滞纳金。故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其所欠本息人民币221257.31元。
迎江法院接到该案后,立即审查立案,并于被执行人联系,但未取得效果。经多次努力,迎江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所拥有的的牧马人四门牌越野车因涉嫌一民事案件,被怀宁县法院扣押。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迎江法院向怀宁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执行。怀宁县法院接到通知书,对迎江法院工作积极支持,将该车辆移交迎江法院扣押。得知车辆被迎江法院扣押,被执行人才意识到该事件的严重性,遂主动与迎江法院联系,并归还欠款15万元于申请执行人,余下欠款7万元,也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针对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2013年10月23日,迎江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所有汽车的查封。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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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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