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闫慧敏
记者
周国庆)8月14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查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查某某因怀疑邹某某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于2012年10月22日晚在邹某某住所用菜刀砍死邹某某,并从现场拿走了邹某某一部手机和一台电脑,后埋在自家田里。查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讯,公安机关发现查某某有精神病史,先后委托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和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均评定查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查某某被解除监视居住,被临时安排在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2013年6月27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合议庭对被申请人查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精神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认为被申请人查某某虽然供述是自己杀了人,但其系精神病患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到过犯罪现场,却不能按照故意杀人对查某某进行强制医疗。考虑到查某某案发前有家庭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查某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依法对其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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