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小友
婷婷
记者
周国庆)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按理说本应该和睦相处,如果就因为一点琐事就大打出手致人轻伤实不该。不过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及时达成刑事和解,原本就是邻居的曹某和朱某握手言和。5月6日,怀宁县检察院根据刑事和解程序依法对曹某作不起诉决定。
曹某和朱某原本是邻居,案发前两家关系还算可以,平时几乎也都天天见面。2013年1月16日,曹某拿着镰刀将朱某家厕所旁的一棵树砍掉。朱某见状,认为此树是自己家的树,便和曹某理论起来,曹某则认为此树是他家的。双方一时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曹某一怒之下用拳头击打朱某鼻部,将朱某打倒在地,致使朱某鼻部受伤。经鉴定,朱某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曹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主动向朱某赔礼道歉,及时与朱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朱某14500元,并取得了朱某的谅解。鉴于此,承办检察官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但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朱某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因此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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