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萍
记者
周国庆)2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和贵、徐攀、徐元茂三被告人特大恶性抢劫案公开宣判,判处张和贵、徐攀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徐元茂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和贵、徐攀、徐元茂三被告人均为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无业“90后”。因身上没钱,三人商议到安庆市怀宁县洪铺镇实施抢劫出租车。2012年8月1日,张和贵等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到达洪铺镇。当晚21时,徐元茂通过一批发部业主处获知被害人李某的电话号码,由张和贵联系李某,谎称包车到安庆汽车站。车行至途中,徐元茂假装上厕所让李某停车,徐攀一边下令:“干”,一边拿起携带的酒瓶朝被害人李某头部猛砸,张和贵遂持刀捅向李某腹部。三被告人从李某身上抢得现金900余元、手机一部和银行卡二张。张和贵驾驶被害人出租车,徐元茂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反绑李某的双手,逼问其银行卡密码,在获知银行卡密码后,三被告人不顾被害人苦苦哀求,将反绑双手、腹部流血的李某丢弃在路边草丛中,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事后,三被告人在ATM机共取现金18000元,徐元茂分给徐攀现金1000元及李某的手机,分给张和贵现金1000元,其余现金由徐元茂保管。徐攀与张和贵、徐元茂二人分开逃跑后于2012年8月2日和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和贵、徐攀、徐元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500余元,三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抢劫数额巨大,三人在抢劫犯罪中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不同,无主从之分。其抢劫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严惩。鉴于被告人徐元茂未直接实施打击被害人李某的行为,可对其判决死刑不立即执行。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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