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闫慧敏
记者
周国庆)6月21日,怀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将被盗车辆“改头换面”后自己使用时,与车主徐某某偶遇,徐某某识破后报警。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怀宁县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2011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窜至怀宁县高河镇某小区内,采取破坏电动车电缆线路和思维锁的方式发动车辆,盗走停放在小区水池边的一辆果绿色四轮电动车,随后将该车藏匿。两个月后,王某经人介绍将该车送到外地修理厂,把车子的保险杠、思维锁换下,并将车身喷刷成白色。
王某认为“变脸”后的电动车可以放心使用了,于是从2012年1月开始,王某就驾驶该车辆驰骋在高河街头。2012年3月底,车主徐某某在酒店门前看到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疑似自己被盗的车辆,便立即报警。公安部门经勘查,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车车架号与被盗车辆的车架号相同。铁证如山,王某面对民警的讯问,一五一十地交代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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