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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中
周国庆
本报讯
8月18日,怀宁县法院石牌法庭成功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受害者家属依法获得赔偿。
2010年8月25日,方某将大货车停在一沙场等候装沙。因突降大雨,平山镇居民朱某跑到该货车后轮处躲雨。方某启动货车准备装沙时,将朱某当场碾轧致死。
2010年9月8日,朱某的亲属以方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怀宁县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395134.67元。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主动赔付,而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则以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赔。怀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赔偿。遂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1991.58元。宣判后,保险公司及时将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如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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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昌华
周国庆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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