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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可以不算数吗?

来源:安庆晚报 2011-01-12 23:4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市劳动监察部门:双方承认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应

 

“我给一家正在兴建的企业看守了半年的工地,企业一位负责人当初就说好了到时给工资,但现已近年关,我一分钱工资都还没领到。我该怎么办呢?”近日,怀宁县一位姓何的村民向本报热线反映其所遭遇的烦心事。何先生说,每次向企业负责人讨要工资时,企业负责人都说“现在没钱,到时会给你的”。何先生为此十分疑惑:自己与这家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时只有口头上的协议,目前自己手上也只有那位负责人签字的一张工资欠条,不知还能不能凭此讨回工资?

跑腿记者:汪迎庆

何先生告诉记者,拖欠其工资的这家企业位于安庆市城北的一个村子旁边。2010年元月,正在筹建中的这家企业需要人照看工地,他经熟人介绍,来此承担看守该工地的活。当时,该企业的一位负责人对他说,照看工地每月工资500元,春节期间的工资另加300元。截至2010年6月底,加上那位企业负责人曾经承诺的最后两个月工资加到600元,何先生在此照看工地共6个月,应得工资合计3500元。可当其向那位企业负责人讨要工资时,对方总说“现在没钱,到时会给的”,至于具体什么时间给,企业负责人却始终没个明确说法。

2010年9月,何先生再次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便写了一张工资欠条,并让那位企业负责人在上面签了字。“眼看着2011年已到,我手中的工资欠条仍未被兑现。”

为此,何先生十分担心:那位企业负责人会不会一直这样拖欠下去呢?难道当时的口头协议可以不算数吗?是不是仅凭手中的工资欠条难以讨要自己的工资了呢?

近日,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劳动监察部门,据该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虽然何先生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当时的口头协议只要双方都承认,应具有法律效应。而且,何先生还持有那位企业负责人签字的工资欠条,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何先生完全可以依法向用工单位讨要自己的工资。另据介绍,对于这家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何先生可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依法讨要应得的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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