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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存明
本报讯
日前,怀宁县法院执行局借助怀宁县一家公司总经理吴绍明的援助,及时执结一起“骨头案”。
2010年12月下旬,一起刚立案的申请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查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送到怀宁县法院执行局。这次是程某某申请执行二次治疗费用12067.99元。原来,早在2008年,程某某就因同样的事实向法院申请执行查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8937.5元。
在执行第一起案件过程中,执行局法官通过多次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查某某在那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伤严重,为治伤花去10多万元,伤愈后双目几近失明,一直在外流浪,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本想依法中止执行,可是申请人程某某已年逾古稀,三天两头到法院要求执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能力,又长年不在家,执行陷入了僵局!2008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法官得知被执行人查某某回家后,立即带领干警前往查某某家,但查某某避而不见。执行法官邀请当地村干部一起去做查某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最终,在腊月二十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查某某通过亲朋的帮助履行了义务。
执行第一起案件的艰辛,执行法官至今历历在目。第二起案件执行的突破口在哪?他们苦苦思索着。1月13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查某某家。在此之前,当地村干部已明确表示,鉴于查某某家庭实际情况,不再愿意配合法院去执行。同时法官从查某某父母口中得知,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其家境困难,目前查某某夫妻关系紧张,查某某本人也一直在家闲居。交谈中,执行法官得知程某某在行二次手术时,查某某的朋友、怀宁县一家公司总经理吴绍明曾资助了程某某10000元钱。吴绍明是怀宁知名企业家,与程某某同是石镜村人,对双方的境遇很是同情。于是,执行法官立即找到吴经理,表明来意,恳请吴经理再次帮扶查某某渡过难关。吴绍明表示非常愿意帮助查某某来履行义务,并立即垫付了全部履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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