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曝光:11月29日《土地转让金究竟应由谁来收取?》
新闻内容:家住怀宁县高河镇振宁路安居苑小区的陈先生在对自家经济适用房土地性质进行变更的过程中,自行将房屋的土地转让金交给了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后却被当地房改办以弄错主体为由,不予出示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证明,致使陈先生的房屋至今不能按照国家的规定自由参与市场买卖。
热线追踪记者:余菲菲
近日,陈先生再次致电本报记者,称其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目前的状况是双方仍认为其收取土地转让金并无过错。那么错误全在我吗?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并不知道两个部门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既然双方收取土地转让金都是交给当地财政部门,那么我向谁交钱不都是一样吗?”对于双方争执不下的这一情况,陈先生表示不解和担忧:“我的经济适用房到底何时能卖?”
那么,土地部门究竟应不应该收取陈先生的土地转让金呢?12月17日,记者来到了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所反映的情况后,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转让金确实应由土地部门代为收取。其并向记者解释道,市民们在变更土地性质时,只需凭土地证、本人身份证以及房产来源(发票)即可办理土地性质的变更,并不需要房改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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