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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
本报讯
12月22日,怀宁县一车队售票员胡女士向本报反映,她随车为别人带了一封信,收了10元钱,被安装在客车上的摄像头拍到。当她知道货主是自己亲戚后,就退还了10元钱。车队认为其10元钱未上交,就罚没她所缴的2000元押金。车队没有索回胡女士押金单后,拒不发放她的当月工资。当天,记者接到胡女士投诉后进行了采访。
【事发】
私自带信收费十元
被罚没两千元押金
据胡女士告诉记者,前年,她来到怀宁客运石牌至安庆专线车队任售票员。该车队对所有驾驶员和售票员分别收取了名为“安全责任”和“服务质量”3000元和2000元不等的押金。
今年11月中旬,胡女士在跑班线时,从大龙山至怀宁黄龙为别人带了封信收了10元钱,被安装在客车上的摄像头拍到。胡女士告诉记者,当她知道货主是自己的亲戚后,就退还了10元钱。车队认为其10元钱未上交,遂将其所缴的2000元押金全部扣除以冲抵罚款。而车队在未能索回押金单据后,又拒发胡女士当月的工资。
“车队收取押金,本来就违反了劳动法!”胡女士说,而拒不发放她工资更是违法。她11月份的工资应该是12月15日就打至账户,但目前仍然未到账,她多次向车队索要未果。车队负责人的理由是,让她必须交出押金单,才返还其工资。胡女士认为,其工资和押金完全是二码事。
【公司主管】
收保证金
系承包者个人行为
22日上午,记者来到了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经理胡峰告诉记者,怀宁客运石牌至安庆专线车队原属于安庆平安客运公司怀宁分公司,今年10月15日他们公司才将该公司兼并,目前正处于两公司交接阶段。而且,现在石牌至安庆班线,被负责人陈某所承包。由于陈某与“平安”有五年的合约尚未到期,所以其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胡经理还强调说,车队所收的是“服务质量保证金”并非是“押金”,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且,收取驾驶员“安全责任”保证金和售票员“服务质量”保证金均系承包人的个人行为,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在记者对胡经理采访期间,胡经理电话联系了承包负责人陈某,但对方告知其在安庆办事,一时赶不回来。
【劳动监察】
对此纠纷将进行调查
当天上午,记者陪同胡女士来到了怀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在听取当事人的反映后,及时进行了受理登记,并对反映人所提供的押金单据和相关合同进行了复印保存。
该监察大队黄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作为县劳动主管部门对此案进行受理后,下一步将会调查。对用工单位收取押金一事,一般是不告不发,既然现在有人投诉了,劳动监察大队肯定要过问的。
黄队长说,如果该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国家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行为,他们将会对此进行处罚,并责令他们进行整改。如果确有相关的违法行为,就算他们签定了相关合同也系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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