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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方淼
周国庆
当事人从来没有在信用社借过款,却被法院公告还钱,你说这样的事是不是很少见。面对法院判决了的这笔“无中生有”的钱,他怎么办呢?这就是今天记者向你讲述的从怀宁县检察院了解到的一起案件。
2010年1月15日,对于刘某来说,是一个非常痛苦日子。当天他在村部里看到法院张贴的公告,判令他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某信用社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收)。刘某看后惊呆了,自己从未在信用社贷过款,哪来的欠款呢?后来他到法院一查询,找到信用社借款契约的经手人李老汉,才得知是信用社经手人李老汉冒用自己的姓名,私刻自己的印章,从信用社借款5000元,才有了的这件事情的发生。
冒充刘某贷款的李老汉事后告诉前来了解情况的怀宁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他当时是刘某村里支部书记兼信用社代办员,由于要兴办村企业,缺少资金,村里贷不到款,于是他就利用信用社代办员的职务之便,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刻了他的印章,冒用他的签名,于1994年3月1日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契约,贷款5000元,一直未还。2008年信用社清收贷款,村里又出据了假证明,证实信用社每年都对此笔贷款进行催收。之后,信用社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法庭依据原告信用社出具的“证据”和法定程序作出了上述判决。
怎样才能纠正这个错案,洗清自己的冤屈呢?刘某多方查找相关资料,最后得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范围和职能,知道检察院可以帮他洗清冤屈。于是他和律师来到了怀宁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向检察官陈述了案情,递交了申诉书和证据材料,请求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请抗诉。该院领导非常重视,决定当天受理,当天立案。目前此案正在紧锣密鼓地审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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