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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余菲菲
家住怀宁县的高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商家私自更换了他新买的防盗门型号。
高先生告诉记者,8月19日,他在怀宁县黄梅路上的某门店订购了价值1300元的防盗门,双方约定门的型号为“GXFD2009-22A”,该型号防盗门的板材厚度为8厘米,并交付定金500元。8月20日,他将购买回的防盗门安装后,准备交付余款,不料验收时发现该型号的防盗门厚度只有6厘米。于是他核对该防盗门的外包装箱,发现该防盗门的外包装箱上印的型号为“GXFD2009-22A”,而防盗门上一个不显眼地方的透明不干胶标注的型号却为“GXFD2009-22C”,只有最后一个字母不一样,且该防盗门的门锁有被替换过的痕迹。随后,他要求该门店进行换货,该店以“GXFD2009-22A”这种型号的防盗门已经停产,现在都是型号为“GXFD2009-22C”的防盗门为由拒绝更换,并不断催促他交付800元的余款。
8月20日,记者来到黄梅路该门店。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咨询了“GXFD2009-22A”及“GXFD2009-22C”的售价,该门店林老板表示“GXFD2009-22A”价格为1300元,“GXFD2009-22C”价格为1100元,两种型号都有货,上门包安装,免安装、材料及运输费用。
但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该门店林老板立即改口说“确实已经停产,事前没弄清楚”,并对高先生提出的更换防盗门一事表示没有办法。
随后,记者来到怀宁县工商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门店出具给高先生的收据上只写了‘预收防盗门定金500元,余款800元未付’等字样,并未表明具体型号,这对高先生的维权可能造成了一定困扰。”
怀宁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随同记者一起来到该门店。经过多次调解,该门店老板林某表示愿意向高先生道歉并同意更换全新的型号为“GXFD2009-22A”的防盗门。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核对收据内容,确保收据内容具体详细,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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