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华
本报讯
近日,人保财险怀宁支公司在怀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支持配合下,成功查明一起虚假证据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4万余元。
2009年7月,赵某某驾驶程某某所有的皖H××701号小型普通客车同操某某驾驶的皖H4E××1号二轮摩托车在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相撞,造成操某某受伤,经怀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操某某当天死亡。怀宁县交警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9月15日,受害者家属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保财险怀宁支公司、赵某某、程某某共同赔偿其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398712元。怀宁县法院判决怀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0万元,合计赔偿原告31万元。
收到判决书后,人保财险怀宁支公司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积极与怀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共同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通过调查确认死者生前租房协议、工作单位证明均属虚假证据,在二审开庭当日,怀宁支公司理赔人员积极主张应按农村标准赔偿死者的赔偿金。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保财险怀宁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9万元,各方当事人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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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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