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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杨宏伟
市民张先生:我家住怀宁县高河镇,前不久我的妻子在高河镇某商场购买了一个高压锅,在完全按照产品说明使用时发生爆炸,致使妻子受伤。事发后,我多次找商家和厂家进行协商,可赔偿数额不能让我满意。请问,我如何向法院起诉?起诉后如何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
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谭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受伤人可依法起诉其所购买高压锅的生产商或销售商。
对于在法庭上“如何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谭律师说:“在诉讼中,作为原告需证明:一、被告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二、产品有缺陷;三、受伤者受到损害;四、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产品所致。在上述四个方面中,“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产品所致”为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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