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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泽平
周国庆
本报讯
2009年12月30日,对怀宁县农村妇女操某某来说,是悲喜交集的日子,要不是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她无论如何也不会在奔波二年之后拿到30万元的赔偿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这事还得追溯到2006年,当时怀宁县某建司与张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将其承建的某社居委安居工程的土建部分发包给张某,而后,张某又与受害人操某某的丈夫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土建部分中的安装模板工程承包给操某某的丈夫,她就在丈夫所在的工地上为其丈夫及工地上的雇工做饭和从事辅助性事务。
2007年7月4日,操某某与丈夫在工地堆码模板过程中跌落受伤,后操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外伤性截瘫。一审法院判决怀宁县某建司赔偿操某某3万元赔偿款,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受害人是一名没有医疗及社会保障的农村妇女,立案部门和审判庭互相协作,一路“绿灯”将这起诉讼案件送入快速办理通道。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很快找出问题根源,然后耐心细致、客观公正地着手调解工作,终于让怀宁县某建司、承包人张某与工程建设单位社居委认识到其管理上的不足。于是,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提出将后续治疗费一次性赔偿到位的方案,来解决赔偿责任主体所担心的受害人很可能缠讼的困扰。为抓住时机,促成各方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多次放弃休息时间,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各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由怀宁县某建司与承包人张某共同一次性给付操某某15万元,由建设单位社居委一次性给付操某某15万元的补偿款,各方对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害赔偿再无其它争议。为案件已奔波二年多的操某某在领到最后一笔赔偿款时,她紧握着法官的双手,感动得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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