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会娟 杨竹青)9月23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一行考虑到受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已七十六岁高龄,便赴其居住地所在村村部巡回审理,在给被告人章某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现场开展普法教育。
该案被告人章某系枞阳县钱桥镇某村居民。今年6月7日晚,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被他人车辆刮碰。交警在处理事故时依法对其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2.5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9月17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章某犯有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章某提出其系“三高人群”,且晕车,又不识字,出行实在不便。考虑到章某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到章某居住地所在村委会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章某犯危险驾驶罪,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情节,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枞阳法院法官针对农村家庭使用电动三轮车比较普遍的现象,对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标准与依据,及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说,并剖析了危险驾驶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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