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峰 记者 吴彬)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看似“稀松平常”,但是诉讼费到底怎么收却让人伤了脑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原告诉请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其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同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依照国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每件按50元至300元缴纳,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因涉案需分割财产金额未超过20万元,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预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后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除原告列举的共同财产外在桐城市的一套房产也应纳入分割范围。原告了解到被告答辩意见后,反驳称该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本案在实际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派生出一个新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针对该房产权属产生了法律争议,该房产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需查明。被告所提主张因房产属大额财产,超越了财产总额20万元的规定,对于超出的部分应当预交受理费。在离婚案件中,被告因不能提起反诉而无法负担受理费,原告亦明确表示个人财产不需承担受理费。这笔诉讼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查阅相关规定无明确说法,业界观点也大相径庭。
义津法庭围绕该问题开展业务研讨,经充分辨析后得出如下观点:
观点一,由原告预交。诉讼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必须考虑共有财产总额,并根据财产总额确定最终诉讼费用。该房产分割并非原告诉求但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待法院决定费用负担后再行分配。
观点二,由被告预交。涉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影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项内容,被告虽然不能提起反诉,但被告提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答辩仅属财产权利,可以比照财产类型案件的处置精神。被告既然主张相应的权利,即负有对应的义务,需为此承担必要费用支出。
观点三,先行搁置,事后补缴。涉案房产的权属暂时处于待定状态,在事实尚未查明前,不宜直接通知由哪方预先缴纳。法院可以先向双方释明,为避免诉累如双方同意就该问题继续审理,待定分止争后再由负担受理费一方补缴。
以上三种观点皆具法治精神,义津法庭秉持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及服务全局的理念灵活性地采纳观点三,即先查明案件事实,待事后再确定受理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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